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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黄河首起污染赔偿案被污染方获赔280多万元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9日对我国黄河流域首起污染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内蒙古塞外星华章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污染事件有关的四家单位赔偿原告包头市供水总公司污染损失288.75万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宣判当天,除被告方内蒙古河套灌区总排干沟管理局(简称总排干管理局)没到庭外,原告方包头市供水总公司和被告方内蒙古塞外星华章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美利北辰浆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临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到庭。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6月24日,乌梁素海水位超过运行规定水位0.59米,为此总排干管理局从乌梁素海提闸汇水,将积存的近100万立方米的工业、生活污水集中下泄排入黄河。从水质监测结果来看,此次水污染事件对黄河400多公里的河段造成14天的严重污染,水质均为劣V类,且超标幅度较大,水体完全丧失使用功能,河流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6月29日,污染水源进入黄河包头段,包头市供水总公司被迫关闭了黄河水源总厂和磴口净水厂两个取水口,这给城市居民供水带来极大困难,并给供水企业造成很大损失。经查,这次黄河水污染事件主要是内蒙古塞外星公司、美利北辰公司、临海化工公司三家企业的工业排污所致。

  法院认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作为黄河上游的企业,在生产和发展时必须要兼顾下游地区的环境。被告塞外星公司、美利北辰公司、临海化工公司违反国家环保法律规定,超标排放污水,导致地处下游的黄河包头段水源污染,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此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总排干管理局在没有征得上级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允许企业污水排入排干沟,违反法律规定,且其在此次水污染事件中没有履行监测水质职能,故对水污染造成的损害与三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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